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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8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春妹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徐春妹所簽發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 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相對人徐春妹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113 年4月5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25

SLDV-114-司票-1886-2025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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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7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子涵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1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8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41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10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800 ,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22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412,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25

SLDV-114-司票-1878-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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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1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曉萱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王曉萱所簽發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 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相對人王曉萱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113 年7月1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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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DV-114-司票-1816-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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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6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紀丞彥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2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05,3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1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40 ,000元,到期日113年7月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105,3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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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4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余光榮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17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3,92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 70,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2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33,92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25

SLDV-114-司票-1946-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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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0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張毓嫘即張伽鎂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1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96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6月14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25

SLDV-114-司票-1802-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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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9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謝東逸即謝自強 張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09年6月12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39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94,848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6月12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390,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2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94,84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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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8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張毅夫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6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82,6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6 00,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1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282,6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25

SLDV-114-司票-1882-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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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9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濬森即鱨旺企業行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許濬森即鱨旺企業行於民 國110年10月26日所簽發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 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獨資商號為發票行為並於本票發票人欄上為蓋章者,實際 上係由商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故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 權利主體,就簽發之本票負發票人責任,若商號之負責人嗣 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 由後一主體負票據責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 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參照)。 三、經查,鱨旺企業行係一獨資商號,其負責人於系爭本票發票 時固為呂志雄,然現已變更負責人為許濬森,有經濟部商業 登記基本資料可憑,依上開說明,核屬另一權利主體。職是 ,相對人許濬森即鱨旺企業行已非系爭本票發票人,聲請人 對之聲請本票裁定,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25

SLDV-114-司票-1890-2025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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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5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蘇佑翔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97,15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 00,000元,到期日113年7月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297,15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24

SLDV-114-司票-1754-202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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