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曾維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685元,及自民國11
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54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3,986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3,02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4-司促-1361-202503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