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32號
債 權 人 張順泰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秋白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4-司促-1832-202502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