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9號
債 務 人 劉賢櫂(原名劉仲榮)
代 理 人 林心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伍仟
肆佰伍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亦有明
定。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
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
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亦為消債條例第
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所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5,450元【(9+1)×43×1
5-1,000=5,45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
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盈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一、提出債務人之民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
院、股別及案號。
三、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
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
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四、提出債務人名下車牌號碼AYH-3368號汽車、AYG-3283號汽車
之行照影本及估價單。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債務人是否有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
,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五、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
○○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債務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
存款帳戶之餘額,並提出之。若無帳戶,亦請提出查無帳戶
資料之證明。及自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11年5月起迄今所有
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之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
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
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5月起迄今
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
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
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七、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
、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辦
理保單質借之時間是否為聲請更生之前2年內、質借之金額
為多少、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多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
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八、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11年5月起迄
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雇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
出自聲請前2年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
,並說明現有無工作,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
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
之薪資證明,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
期間、內容、實際收入金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
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
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九、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
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
符資格之原因。
十、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
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
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
十一、說明債務人現實際居住於何處、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
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建物謄本
。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具有完整地址之租賃契約影本
,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
用。
十二、說明債務人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
?
十三、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郵務費用及以上第一點至第十一點係本院第二次命補正。另請代理人協助債務人遵期提出補正資料,代理人亦請「務必確實將上開資料整理,並為適當之說明後再提出於本院」。】
SLDV-113-消債更-229-202503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