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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找到 222 筆結果(第 51-60 筆)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SULISTIAN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伍仟伍佰參拾參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5-03-18

TPDV-114-司促-2638-20250318-2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ZAL ZABIL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並應賠償聲請人尚未清償價金之百分之十之新臺幣伍 仟伍佰貳拾貳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3-18

TPDV-114-司促-2630-20250318-2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INDRIYAT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應賠償聲請人尚未清償價金之百分之十之新臺幣肆佰伍 拾玖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3-18

TPDV-114-司促-2634-20250318-2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19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債權人信傳通訊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ISMAYANTI(中譯:燕蒂)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信傳通訊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2025-03-18

CHDV-114-司促-2419-202503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91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ARISKA FRORIN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8

TCDV-114-司促-4391-20250318-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40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TIKA APRILIANI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相對人「TIKA APRILIANI(居留證號 碼: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 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7

TCDV-114-司促-7140-20250317-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YULIANA LESTAR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參仟玖佰壹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5-03-17

TPDV-114-司促-2254-20250317-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46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MUYONG MARY ANN CASAUL 瑪麗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7

TCDV-114-司促-7146-2025031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38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DULYANTONI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7

TCDV-114-司促-7138-2025031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35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FITRIANI 阿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債務人已於合約簽名之釋明文件或於首期付款已同意 付款方式及期數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7

TCDV-114-司促-7135-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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