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774號
原 告 陳星佑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銘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PCEV-114-板補-774-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