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林楷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7,496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楷倫於民國108年6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
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
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2
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當月
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3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
之逾期手續費,以3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67,49
6元(含本金52,342元、利息15,154元)及其中52,342元自民
國11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二)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
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三)查中國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
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
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
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0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2342元 林楷倫 民國113年12月19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4-司促-1049-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