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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0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許紘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0,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35957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7604元,共計新臺幣43561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 、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3-26

PCDV-114-司促-7801-20250326-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劉國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205元,及其中新臺幣14,9 95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4995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5210元,共計新臺幣20205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 、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5-03-26

MLDV-114-司促-1799-2025032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9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陳建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7299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共計新臺幣27299元整。經聲 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 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5

TCDV-114-司促-8093-2025032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9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王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31521元及合 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共計新臺幣31521元 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 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5

TCDV-114-司促-8092-2025032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9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黃孟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柒拾捌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5378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共計新臺幣15378元整。經聲 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 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5

TCDV-114-司促-8091-20250325-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旻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901元,及其中新臺幣32,1 26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32126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5775元,共計新臺幣57901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 、欠費明細

2025-03-25

SLDV-114-司促-420-20250325-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光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727元,及其中新臺幣28,7 52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8752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2975元,共計新臺幣41727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 、欠費明細

2025-03-25

SLDV-114-司促-418-2025032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1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廖鳳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壹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壹拾貳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0,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0912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共計新臺幣20912元整。經聲 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 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 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3-25

PCDV-114-司促-7613-20250325-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簡翠伶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4,903元,及其中新臺幣66,6 47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66647元及合約未到期 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8256元,共計新臺幣74903元。經聲請 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25

KLDV-114-司促-1531-2025032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75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高善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玖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0,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01599元及合約 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共計新臺幣101599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 、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2025-03-25

PCDV-114-司促-7475-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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