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潤顏即張琍珺
李秋奎
張坤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2,67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潤顏即張琍珺邀同債務人李秋奎、張坤勇為連帶保
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
42,67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債務人張潤顏即張琍珺未依約履行繳款,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秋奎、張坤勇既為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9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670元 李秋奎、張坤勇、張潤顏即張琍珺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670元 李秋奎、張坤勇、張潤顏即張琍珺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PTDV-114-司促-1954-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