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楷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6,8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6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493元 吳楷偉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9156元 吳楷偉 自民國114年0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楷偉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1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1月14日止累計96,160元正未給付,其中91,493元為本金
;4,57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吳楷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12日止累計30,
697元正未給付,其中29,156元為消費款;1,541元為循環利
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
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SLDV-114-司促-652-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