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小字第18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林家楷
被 告 林明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954元,及其中新臺幣50,308元自民國
113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
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TYEV-114-桃小-187-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