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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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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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江淑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零貳拾壹元,及其中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456號附表 利息: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051元 江淑伶 自民國114年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2.2%計算之利息 002 24256元 江淑伶 自民國114年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6

TNDV-114-司促-5456-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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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盛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445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29022元 張盛荃 自民國114年3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6

TNDV-114-司促-5445-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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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顏嘉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零壹拾捌元,及其中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441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18816元 顏嘉弘 自民國114年3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6

TNDV-114-司促-5441-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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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姿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壹佰柒拾肆元,及其中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448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63433元 林姿秀 自民國114年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6

TNDV-114-司促-5448-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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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潘采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475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69229元 潘采潔 自民國114年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6

TNDV-114-司促-5475-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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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冠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肆拾參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458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49427元 陳冠霖 自民國114年3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6

TNDV-114-司促-5458-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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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春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476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19930元 李春生 自民國114年3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6

TNDV-114-司促-5476-20250326-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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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楊雅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451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33914元 楊雅如 自民國114年3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6

TNDV-114-司促-5451-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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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郭哲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454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127336元 郭哲宇 自民國114年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6

TNDV-114-司促-5454-20250326-1

桃小
桃園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小字第18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林家楷 被 告 林明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954元,及其中新臺幣50,308元自民國 113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 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2025-03-26

TYEV-114-桃小-187-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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