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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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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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54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陳阿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001 307,111元 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25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61,473元 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9

KSDV-113-司促-23546-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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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5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蕭能維律師即郭順進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蕭能維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郭順進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伍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001 19,579元 113年12月10日 15% 002 245,206元 113年12月10日 15.7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9

KSDV-113-司促-23530-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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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54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鄭清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柒仟柒佰參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9

KSDV-113-司促-23545-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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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45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文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昶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黃昶評已於113年5月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 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9

KSDV-113-司促-23452-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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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56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林仕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年息 1 441元 民國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092元 民國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271元 民國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1,570元 民國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3,804元 民國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4,324元 民國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5,047元 民國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5,824元 民國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7,410元 民國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8,256元 民國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9,240元 民國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10,400元 民國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3 11,025元 民國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4 11,088元 民國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5 16,674元 民國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9

KSDV-113-司促-23567-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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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453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龔文雄 債 務 人 卜哲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壹萬貳仟柒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487,162元 113年8月14日 2.295% 自113年9月14日起 002 25,629元 113年8月14日 2.295% 自113年9月14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9

KSDV-113-司促-23453-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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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58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黃柏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9

KSDV-113-司促-23581-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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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58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張憶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肆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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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52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羅雅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宜臻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蔡宜臻住所地在高雄市左營區,此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 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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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57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劉妘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年息 1 7,261元 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4,830元 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2,662元 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2,189元 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944元 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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