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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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01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宥惠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承翰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承翰之薪資,惟第三人旭廣有 限公司登記地在桃園市平鎮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2025-01-09

SCDV-114-司執-1401-20250109-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8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送達代收人 王若盈              住○○市○○區○○路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徐淑慧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謝朝仁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 10樓之1 居新竹縣○○鄉○○村○○村00巷0號1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壽險資料而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 之戶籍地址設於臺北市南港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2025-01-07

SCDV-114-司執-989-20250107-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97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市○○區○○○路○段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市○○區○○○路○段00號4樓 債 務 人 周志強  住○○市○○區○○路○段00號11樓 (新北○○○○○○○○) 居新竹縣○○鄉○○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郵局資料而執行標的不明,惟 債務人之戶籍地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2025-01-07

SCDV-114-司執-597-20250107-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7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陳力瑜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王陳又綺即陳又綺即陳家錞            住○○市○○區○○○○路000號 居新竹縣○○市○○街00巷0號12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郵局及健保資料而執行標的不 明,惟債務人之戶籍地址設於高雄市小港區,有債務人之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2025-01-07

SCDV-114-司執-974-20250107-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3號 債 權 人 劉冠華  住新竹縣○○鄉○○路00號4樓    債 務 人 葉羽芯  住苗栗縣○○鎮○○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等資料而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 人之戶籍地址設於苗栗縣竹南鎮,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2025-01-06

SCDV-114-司執-223-202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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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代 理 人 姜岢忻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債 務 人 邱士恩  住苗栗縣頭份市蘆竹127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資料而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 之戶籍地址設於苗栗縣頭份市,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2025-01-06

SCDV-114-司執-37-20250106-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56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代 理 人 郭書妤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債 務 人 林詩茹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居新竹縣○○鄉○○村○○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資料而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 之戶籍地址設於桃園市大溪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2025-01-06

SCDV-114-司執-356-20250106-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1698號 債 權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債 務 人 RIZI MAR BACULNA SALVALEON            住新竹縣○○鄉○○路○段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RIZI MAR BACULNA SALVALEON之 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現服務於洪祝賀,地址為南投縣草屯 鎮。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2025-01-03

SCDV-113-司執-61698-20250103-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376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冠樺              住○○市○○區○○路000號3樓(消金             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雪如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雪如之薪資,惟第三人華德來 (股)公司登記地在臺北市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2024-12-31

SCDV-113-司執-63767-20241231-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381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簡誌育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雅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而第三人不明,惟債務人戶 籍地係在苗栗縣竹南鎮,有本院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2024-12-31

SCDV-113-司執-63817-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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