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陳秀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8,5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陳秀貞於民國94年02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88,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
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2月0
3日起至民國100年02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1日止累計265,099元正未
給付,其中80,291元為本金;184,724元為利息;84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陳秀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1日止累計173,413元正未給付,
其中51,039元為消費款;119,688元為循環利息;2,686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2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291元 張陳秀貞 自民國114年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1039元 自民國114年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PTDV-114-司促-2290-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