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循環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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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雅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伍仟肆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雅琪於民國112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22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22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13日止累計814,738元正未給付,其中808,397元為本 金;6,041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黃雅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0日止累計180,6 90元正未給付,其中174,124元為消費款;6,066元為循環利 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 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 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822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08397元 黃雅琪 自民國114年0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7.72%計算 002 新臺幣 46567元 黃雅琪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2.2%計算 003 新臺幣 127557元 黃雅琪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5%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KSDV-114-司促-4822-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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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明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4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明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4年01月31日止累計39,416元正未給付,其中36,052元 為消費款;2,164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052元 陳明佑 自民國114年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0

PTDV-114-司促-2158-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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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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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葉紫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2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葉紫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4年02月12日止累計18,245元正未給付,其中16,036元 為消費款;1,009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0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036元 葉紫晴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0

PTDV-114-司促-2028-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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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政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6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政道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5日止累計11,615元正未給付, 其中11,026元為消費款;589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026元 黃政道 自民國114年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0

PTDV-114-司促-2164-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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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陸佳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4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陸佳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5日止累計28,499元正未給付, 其中28,049元為消費款;450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049元 陸佳瑋 自民國114年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0

PTDV-114-司促-2166-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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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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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楊森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5,1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楊森竣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4年02月16日止累計185,196元正未給付,其中180,739 元為消費款;4,457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9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0739元 楊森竣 自民國114年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0

PTDV-114-司促-1950-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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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陳秀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8,5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陳秀貞於民國94年02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88,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 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2月0 3日起至民國100年02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1日止累計265,099元正未 給付,其中80,291元為本金;184,724元為利息;84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陳秀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1日止累計173,413元正未給付, 其中51,039元為消費款;119,688元為循環利息;2,686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2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291元 張陳秀貞 自民國114年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1039元 自民國114年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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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DV-114-司促-2290-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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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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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鄭詩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3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鄭詩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累計35,349元正未給付, 其中32,422元為消費款;1,727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0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422元 鄭詩穎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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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DV-114-司促-2022-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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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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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謝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6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謝雅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31日止累計19,698元正未給付, 其中17,882元為消費款;689元為循環利息;1,127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76元 謝雅玲 自民國114年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406元 自民國114年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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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DV-114-司促-2162-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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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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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建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1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建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累計72,123元正未給付, 其中67,747元為消費款;4,376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0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747元 黃建中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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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DV-114-司促-2090-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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