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944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佳鴻
住○○市○區○○○道○段000號4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洧立即林國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已得領取之保險給付
、預估解約金或現存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債權,該第三人之設
立登記地址在臺北市中正區、信義區,則本件應執行行為地
係在臺北市中正區、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TCDV-113-司執-179440-20241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