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李睿紘

共找到 80 筆結果(第 51-60 筆)

司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16號 聲 請 人 兆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相 對 人 PAGCALIWAGAN KRISTEL SHAINE DE LOS REYES凱西 兒 BANAL HERNANDO JR ORIBIANA何南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 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原本核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款地 為新竹縣,本件聲請,合於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應予准許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本裁定上所載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 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261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001 113年5月13日 88,572元 113年6月10日 113年6月17日 C10550 002 113年5月13日 10,000元 113年6月10日 113年6月17日 C10550

2025-01-02

SCDV-113-司票-2616-20250102-1

司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76號 聲 請 人 兆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相 對 人 TOVERA CESAR GARCIA西薩 IDUL RUFINO MARCELO奴菲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 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原本核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款地 為新竹縣,本件聲請,合於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應予准許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本裁定上所載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 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257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001 113年4月29日 80,844元 113年6月5日 113年6月12日 C10539 002 113年4月29日 10,000元 113年6月5日 113年6月12日 C10539

2024-12-24

SCDV-113-司票-2576-20241224-1

司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43號 聲 請 人 兆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相 對 人 BARROGA VINCENT NEPACINA平森特 GAJES CHARMAINE AMBID平恰妹 BUCSIT MARIE JOY DE VERA平枚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 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原本核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款地 為新竹縣,本件聲請,合於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應予准許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本裁定上所載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 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254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001 112年9月22日 106,128元 112年11月10日 112年11月17日 C10357 002 112年9月22日 10,000元 112年11月10日 112年11月17日 C10357

2024-12-19

SCDV-113-司票-2543-20241219-1

司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73號 聲 請 人 兆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相 對 人 MANGLE LEA LARGO曼格 MILLERA JAQUELINE BADILLO賈克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 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金 額,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 款地為新竹,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聲請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相對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証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237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001 113年2月8日 88,572元 113年3月10日 113年3月17日 C10479 002 113年2月8日 10,000元 113年3月10日 113年3月17日 C10479

2024-12-08

SCDV-113-司票-2373-20241208-1

司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52號 聲 請 人 兆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相 對 人 ISANAN LOVELY CRUZ樂芙 ESGUERRA KARLO PAULO ESTEFANI依卡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 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金 額,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 款地為新竹,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聲請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相對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証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235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001 113年6月13日 88,572元 113年7月10日 113年7月17日 C10578 002 113年6月13日 10,000元 113年7月10日 113年7月17日 C10578

2024-12-08

SCDV-113-司票-2352-20241208-1

司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58號 聲 請 人 兆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相 對 人 RAMOS JENNY ANN LIZANO琍若 MALAZARTE IMEE ROSE REYES一美 NAVARRO RYAN JAY SANTOS萊恩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 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金 額,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 款地為新竹,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聲請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相對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証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235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001 113年4月25日 77,170元 113年6月1日 113年6月8日 C10535 002 113年4月25日 10,000元 113年6月1日 113年6月8日 C10535

2024-12-08

SCDV-113-司票-2358-20241208-1

司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49號 聲 請 人 兆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相 對 人 ALBANIO RICHARD BASAS查德 ALBANIO JONATHAN BASAS喬納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 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金 額,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詎經聲請人向相對 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 款地為新竹,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聲請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相對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証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234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001 113年8月9日 41,610元 未記載 113年8月9日 C10620 002 113年8月9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3年8月9日 C10620

2024-12-08

SCDV-113-司票-2349-20241208-1

司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55號 聲 請 人 兆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相 對 人 PRENA JOHN PAUL ORTEGA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 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 款地為新竹,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聲請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相對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証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235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001 113年2月29日 142,864元 未記載 113年6月12日 B10499 002 113年2月29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3年6月12日 B10499

2024-12-07

SCDV-113-司票-2355-20241207-1

司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51號 聲 請 人 兆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相 對 人 FRAGA SIR GERITO PAOLO TORREGOSA格米 ECLEVIA FRANK ECALNIR艾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 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原本核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款地 為新竹縣,本件聲請,合於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應予准許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本裁定上所載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 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235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001 113年7月2日 79,145元 未記載 113年7月2日 C10593 002 113年7月2日 10,000元 未記載 113年7月2日 C10593

2024-11-27

SCDV-113-司票-2351-20241127-1

司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56號 聲 請 人 兆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相 對 人 DE CASTRO IRVIN MARUCOT馬魯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 款地為新竹縣,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本裁定上所載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 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235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001 113年4月5日 65,710元 113年7月5日 113年7月12日 B10513 002 113年4月5日 10,000元 113年7月5日 113年7月12日 B10513

2024-11-26

SCDV-113-司票-2356-20241126-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