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吟香

共找到 110 筆結果(第 51-60 筆)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卓琪豐 卓容瑱 陳雅玲 陳雅婷 王昶文 卓諭琳 卓韡勳 卓芊佑 卓文卿 卓英敏 蘇峰慶 蘇震瑜 李彥左 李彥興 蘇于婷 卓文壽 林萬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㈢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又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 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 項 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死亡,其生前最 後設籍於臺南市,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乙紙在卷可稽,揆 諸首揭規定,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人向本 院為拋棄繼承權之聲明,自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2025-01-23

KSYV-114-司繼-289-20250123-1

司繼補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 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 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2025-01-14

KSYV-114-司繼補-17-20250114-1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442號 聲 請 人 曾O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女,被繼承人甲 ○○於民國111年5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因被 繼承人有一宗土地繼承案件須補繳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 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利害關係人指法律 上的利害關係人,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共有人 、稅捐稽徵機關或得代理國庫之行政機關,即因被繼承人死 亡而有財產上一定權利義務關係或對於將來遺產之歸屬有期 待權者,方得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適格之主體。 三、經查,聲請人雖為被繼承人之女,惟已聲明拋棄繼承,經本 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4438號准予備查在案,此經本院調閱 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依卷內資料觀之,聲請人既已拋棄繼 承,與被繼承人所遺財產間已無利害關係,對於被繼承人之 遺產歸屬亦無期待權。次查,系爭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 係通知第三人「曾O嘉」補正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而非 通知聲請人補正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此有聲請人提出之 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113年7月5日林地登補字000494號土 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在卷足憑。從而,聲請人既非利害關 係人,其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2025-01-13

KSYV-113-司繼-5442-20250113-1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344號 聲 請 人 乙○○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乙○○、甲○○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丙○○於113年8月2日死亡,聲請人 乙○○、甲○○係被繼承人之外孫子女,爰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 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 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1138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 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1 項、第 5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有 親等較近之繼承人或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 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 三、經查,被繼承人丙○○於113年8月2日死亡,聲請人乙○○、甲○ ○係被繼承人之外孫子女,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被繼承 人尚有一子「楊O宗」並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有本院索 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附卷可稽,參酌前開規定及說明 ,被繼承人既仍有先順位繼承人「楊O宗」,則難謂後順位 繼承人已取得繼承權而可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是本件聲請 人乙○○、甲○○之繼承順位在後,尚非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 承,經核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2025-01-06

KSYV-113-司繼-6344-20250106-1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181號 聲 請 人 甲○○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丙○○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於113年9月15日死亡,聲請 人甲○○、丙○○係被繼承人之孫子女,爰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 承,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 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1138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 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1 項、第 5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有 親等較近之繼承人或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 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 三、經查,被繼承人乙○○○於113年9月15日死亡,聲請人甲○○、 丙○○係被繼承人之孫子女,被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被繼 承人尚有二子「邱O翔」、「邱O維」並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 承,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附卷可稽,參酌前 開規定及說明,被繼承人既仍有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邱 O翔」、「邱O維」為繼承人,則難謂後順位繼承人已取得繼 承權而可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是本件聲請人甲○○、丙○○之 繼承順位在後,尚非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經核與法不 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2025-01-06

KSYV-113-司繼-7181-20250106-1

司養聲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吳O怡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鍾O安 鍾O淇 關 係 人 鍾O堡 關 係 人 林O伶 上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願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女,雙方 業已簽立收養契約書,爰聲請認可本件收養等語。 二、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民法第1076條之1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 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 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 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9條第2項 、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 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民法第10 77條第1項亦有明定。故收養關係一經成立,將造成雙方親 屬關係、姓氏、親權、扶養義務、繼承權、近親結婚之限制 等權利義務丕變,宜慎密為之。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惟收養關係成立後,本生父母與子女間之權利義 務即為停止,影響本生父母權益甚鉅,故以被收養人父、母 同意為原則,例外情形始得免除其同意,是自不得逕予違反 被收養人父母意願而予認可收養。而本件聲請人並未提出經 公證之被收養人生母之同意書,且本院通知被收養人生母到 庭表示意見,惟生母並未到庭,生母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 明或陳述,則本院無從確認被收養人生母對本件收養之意見 。是本件如准予認可收養,被收養人生母於收養關係存續中 與被收養人之關係,除自然血緣關係外均被停止,被收養人 對生母即不負扶養義務,被收養人生母將喪失對被收養人請 求扶養之權利,客觀上足認對被收養人生母有所不利。從而 ,本件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既無從確認被收養人生母對 本件收養之意見,且有對被收養人生母不利之疑慮,揆諸上 開說明,聲請人所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2024-12-30

KSYV-113-司養聲-105-20241230-1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36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於 民國113年10月18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2024-12-30

KSYV-113-司繼-7365-20241230-1

司繼補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丙○○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 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 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2024-12-30

KSYV-113-司繼補-531-20241230-1

司家補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李淑妃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之聲 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 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2024-12-30

KSYV-113-司家補-103-20241230-1

司繼補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乙○○ 一、上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對於被繼承人甲○○遺產繼承權事件, 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 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2024-12-30

KSYV-113-司繼補-510-20241230-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