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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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9號 原 告 彭碧蓮 被 告 羅珮綾 上列被告羅珮綾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7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ILDM-113-附民-329-20250304-1

附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2號 原 告 莊旻蓁 被 告 羅珮綾 上列被告羅珮綾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7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ILDM-113-附民-192-20250304-1

附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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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00號 原 告 黃進財 被 告 羅珮綾 上列被告羅珮綾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7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ILDM-113-附民-300-20250304-1

附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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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2號 原 告 郁嵐心 被 告 羅珮綾 上列被告羅珮綾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7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ILDM-113-附民-202-20250304-1

附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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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1號 原 告 林麗芬 被 告 羅珮綾 上列被告羅珮綾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7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2025-03-04

ILDM-113-附民-271-20250304-1

附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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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江佩臻 被 告 池秀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1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池秀靜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江佩臻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 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瑜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2025-02-27

ILDM-114-附民-68-20250227-1

附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范瑞媛 被 告 池秀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1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池秀靜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范瑞媛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 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瑜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2025-02-27

ILDM-114-附民-69-20250227-1

附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李懿臻 被 告 池秀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1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池秀靜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李懿臻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 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瑜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2025-02-27

ILDM-114-附民-67-20250227-1

附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07號 原 告 林素華 被 告 池秀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1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池秀靜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林素華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 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瑜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2025-02-27

ILDM-113-附民-707-20250227-1

交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俞勝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字第20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經檢察官 聲請與被告進行協商,經本院同意後,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進 行協商,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俞勝昌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所示調解筆錄內容履行損 害賠償義務。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俞勝昌於民國113年8月15日下午2時57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租賃小貨車,沿宜蘭縣礁溪鄉瑪僯路(東西 向)由西向東行駛,行經該路段與瑪僯路(南北向)交岔路 口處時,本應注意汽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 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 疏未注意及此,適黃珮瑩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沿瑪僯路(南北向)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至上揭路口 ,亦未注意支線道車輛應暫停禮讓幹線道車輛先行,雙方 因而發生碰撞,致黃珮瑩連人帶車摔落一旁田中,經送往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急救,因頭胸部創傷、頸椎骨 折、多處肋骨骨折併氣胸導致創傷性休克,於113年8月15 日16時25分死亡。俞勝昌在偵查犯罪機關未發覺其犯行前 ,在處理人員前往處理時在場,並坦承為肇事人,對於未 發覺之罪自首而自願接受裁判。 (二)案經黃珮瑩之子陳壅泰、黃珮瑩之胞兄黃旺生告訴暨臺灣    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報相驗自動檢舉簽分偵辦後提起    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證據: (一)被告俞勝昌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陳壅泰、黃旺生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2紙、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 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照片暨車損照片72幀、監視器畫面影像截圖照片2幀、消 防機關救護紀錄表(宜蘭縣政府消防局)1份。 (四)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113年8月15日診字第11300240 91號診斷證明書1份、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勘(相)驗筆 錄、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各1份、相驗屍體照片4 6幀。 (五)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13年9月30日北監基宜鑑字 第1133136500號函檢送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宜 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基宜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及鑑 定人結文各1份。 (六)本院114年2月24日114年度刑移調字第48號調解筆錄1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四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應依附件所 示調解筆錄內容履行損害賠償義務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 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 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 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   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六十二 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二項第三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 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 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 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 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 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判決如有前述得上訴之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 決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葉怡材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憲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件:本院114年2月24日114年度刑移調字第48號調解筆錄第一 項 相對人(俞勝昌、昌源禮儀社即俞炎煌)願連帶給付聲請人(黃蕭阿環、陳壅泰、陳宜淩、陳奇琳、陳明棠)共新臺幣(下同)參佰捌拾萬元(含汽車強制責任理賠險,不含車輛損害賠償),給付方法:前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6日已給付貳佰萬零壹仟貳佰參拾元,剩餘款項壹佰柒拾玖萬捌仟柒佰柒拾元於114 年3 月24日前給付,由相對人直接匯入聲請人指定之聲請人陳壅泰所有後壁菁寮郵局帳戶(代號:7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2025-02-27

ILDM-114-交訴-3-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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