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督促程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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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6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鄭立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捌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7,93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4

TCDV-113-司促-31160-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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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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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0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趙文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柒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趙文武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 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0月 16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79,780元整( 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 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 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3,490元整 (約 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0元整(約定條款第15 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 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 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 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 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 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 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 ,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 份。二、約定條款乙紙。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 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2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9780元 趙文武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4-10-24

TCDV-113-司促-31208-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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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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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江俊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參仟壹佰零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 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12月18 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2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33,101元及相關之利息 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4

TCDV-113-司促-31158-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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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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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3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念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肆佰貳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4年4月1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 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 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 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 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 年9月23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115,423元, 及其中本金114,428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23日止,帳款尚餘115,423元 及其中本金114,42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 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1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2700元 李念純 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002 新臺幣21728元 李念純 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4-10-24

TCDV-113-司促-31138-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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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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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0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蔡秉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陸佰玖拾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一月四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 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 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蔡秉庭於92年5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 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 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 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13年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39,690元整未為 清償(消費款85,91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53,773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 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 85,917元自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 9%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另因債 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 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 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4

TCDV-113-司促-31202-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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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1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游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零陸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 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二、惟債務人嗣未 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0106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 ,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3

TCDV-113-司促-31015-2024102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江志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玖佰參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江志森於民國112年07月19 日向債權人借款6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9日起至 民國119年07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累計596,933元正未給付, 其中590,225元為本金;6,70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0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0225元 江志森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2024-10-23

TCDV-113-司促-31040-2024102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49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冠綸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冠汝 人 債 務 人 陳品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壹佰捌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3

TCDV-113-司促-30949-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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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2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林菁惠 債 務 人 林助信律師即陳定檒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定檒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壹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管理被繼 承人陳定檒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3

TCDV-113-司促-30927-2024102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2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施紀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7940元(如附件繳款 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3

TCDV-113-司促-31020-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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