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81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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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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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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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函查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勞工保險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勞工保險加退保、郵局開戶、實際
投保壽險公司之保單等資料,並未指明債務人於本院轄區內
有何可供執行之財產,按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
地法院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於桃園區,此有戶政查詢資
料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PCDV-114-司執-3814-20250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