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網路申請信用卡

共找到 96 筆結果(第 51-60 筆)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4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李定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零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下同)107年6 月4日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107年5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函,得 就首次向本行申請信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以查詢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徵提其他申請人相關文件 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另申辦介面均依「金 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進行安 全設計。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信用卡,債權人以 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 。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 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 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28501元整 ,其中已到期本金26,875元整(已到期之本金26,875 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3年11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 息1626元、違約金雜費計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 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 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照會資料、主管機關函文、 帳務及消費繳款、契約、債權移轉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524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875元 李定曄 自民國 113 年 11月 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4-12-03

TCDV-113-司促-35240-20241203-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6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陳意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捌佰肆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下同)107年6 月4日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107年5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函,得 就首次向本行申請信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以查詢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徵提其他申請人相關文件 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另申辦介面均依「金 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進行安 全設計。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信用卡,債權人以 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 。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 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 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02,849元 整,其中已到期本金99,883元整(已到期之本金70,8 27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29,056元),應自113年1 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 到期之利息1,766元、違約金雜費計1,200元、分期手 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9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883元 陳意潔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

2024-12-03

CHDV-113-司促-12966-202412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3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潘炬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參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下同)107年6 月4日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 5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函,得就首次向本行申 請信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以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 訊、徵提其他申請人相關文件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 ,另申辦介面均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 業基準」進行安全設計。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信用卡, 債權人以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本人申辦,合先敘 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 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 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9532元整,其中已到期本 金16,698元整(已到期之本金16,698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 額0元),應自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 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064元、違約金雜費計1770元、分 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照會資料、主管機關函文、 帳務及消費繳款、契約、債權移轉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5239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25元 潘炬廷 自民國 113 年 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五 002 新臺幣9773元 潘炬廷 自民國 113 年 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4-12-03

TCDV-113-司促-35239-202412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3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蘇郁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玖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下同)107年6月4日 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5月 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函,得就首次向本行申 請信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以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 資訊、徵提其他申請人相關文件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 身分,另申辦介面均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 控管作業基準」進行安全設計。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 信用卡,債權人以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本人申 辦,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 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 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44,593元整,其中已到期 本金44,170元整(已到期之本金21,812元與分期交易未清 償餘額22,358元),應自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 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423元、違約金雜費 計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 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照會資料、主管機關函文 、帳務及消費繳款、契約、債權移轉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52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70元 蘇郁昀 自民國 113 年 11月 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 002 新臺幣40300元 蘇郁昀 自民國 113 年 11月 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4-12-03

TCDV-113-司促-35236-202412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3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許菀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 會中華民國(下同)107年6月4日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5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 0號函,得就首次向本行申請信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以查 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徵提其他申請人相關文件或 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另申辦介面均依「金融機構辦 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進行安全設計。本件債 務人使用網路申請信用卡,債權人以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 序核實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 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 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 同)82,452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78,654元整(已到期之本 金78,654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3年1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3, 798元、違約金雜費計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 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釋明文件 :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照會資料、主管機關函文、帳務及消 費繳款、契約、債權移轉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523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8654元 許菀芝 自民國113年11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4-12-03

TCDV-113-司促-35235-20241203-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8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陳思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5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下同)107年6 月4日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 5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函,得就首次向本行申 請信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以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 訊、徵提其他申請人相關文件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 ,另申辦介面均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 業基準」進行安全設計。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信用卡, 債權人以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本人申辦,合先敘 明。(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 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 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47,540元整,其中已 到期本金44,146元整(已到期之本金21,634元與分期交易未 清償餘額22,512元),應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389元、違約金雜 費計1,217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788元。聲請人多次催 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釋明文件:信用卡申 請書影本、照會資料、主管機關函文、帳務及消費繳款、契 約、債權移轉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1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316元 陳思諭 自民國 113 年 11月 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 002 新臺幣830元 陳思諭 自民國 113 年 11月 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4-12-02

MLDV-113-司促-8188-20241202-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1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賴嬿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4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下同)107年6月4日全 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5月25日 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函,得就首次向本行申請信用 卡客戶以網路受理,以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徵 提其他申請人相關文件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另申 辦介面均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 」進行安全設計。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信用卡,債權人 以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 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 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34,402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29 ,973元整,應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 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3,136元、違約金雜費計1,293元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6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973元 賴嬿竹 自民國113 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2024-11-29

PTDV-113-司促-12610-20241129-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0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蔡宜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零玖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下同)107年6 月4日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107年5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函,得 就首次向本行申請信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以查詢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徵提其他申請人相關文件 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另申辦介面均依「金 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進行安 全設計。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信用卡,債權人以 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 。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 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 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51,109元整 ,其中已到期本金49,880元整(已到期之本金49,880 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3年11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 息329元、違約金雜費計90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 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 令,俾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7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880元 蔡宜臻 自民國 113 年 11月 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4-11-26

CHDV-113-司促-12702-20241126-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8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陳綉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柒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下同)107 年6月4日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107年5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 函,得就首次向本行申請信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 以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徵提其他申請 人相關文件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另申辦 介面均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 業基準」進行安全設計。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 信用卡,債權人以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 本人申辦,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 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 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51,377 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43,669元整(已到期之本金 43,669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3年 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 已到期之利息7,315元、違約金雜費計393元、分期 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 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3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400元 陳綉涵 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 002 新臺幣34269元 陳綉涵 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

2024-11-20

CHDV-113-司促-12388-20241120-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5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李敏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壹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下同)107年6 月4日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 5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函,得就首次向本行申 請信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以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 訊、徵提其他申請人相關文件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 ,另申辦介面均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 業基準」進行安全設計。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信用卡, 債權人以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本人申辦,合先敘 明。(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 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 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12,410元整,其中 已到期本金97,838元整(已到期之本金31,860元與分期交易 未清償餘額65,978元),應自113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4,890元、違約金 雜費計20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9,482元。聲請人多次 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釋明文件:信用卡 申請書影本、照會資料、主管機關函文、帳務及消費繳款、 契約、債權移轉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113年度司促字第0216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838元 李敏慈 自民國 113 年 10月 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0

KSDV-113-司促-21651-20241120-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