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林 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韓新梅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羅建興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丁駿華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李毓芳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債務人林真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
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
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債務清理條
例(參見消債條例第1條)。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債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
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
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
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自債務人提出
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
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153條
定有明文。而依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消債條
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營業額平均
每月200,000元以下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因此,5年
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200,000元以下之
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且客觀上並無濫用更生或清算程序之情事者,自
應使其藉由消債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債務。第按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
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
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於
消債條例施行後,向基隆市中正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未能成立,而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
逾12,000,000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為此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其於本件聲請前5年未從事營業活動,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曾向基隆市中正區調解委員會聲請
債務清理之調解而未能成立等情,業據其提出基隆市○○區○○
○○○000○○○○○000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本件聲請核與消債條
例第2條第1項、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之程序要件
相符。至聲請人得否依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則應視聲請人
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定。經查:
(一)聲請人陳稱其任職於易鋮美業,從事SPA美容師,採抽成制
,每月薪資約18,000元,名下財產僅有存款193元、土地1筆
(公告現值1,533元)及民國100年出廠之汽車一輛,於112
年1月7日向南山人壽保單借款26,000元,聲請人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債務迄112年8月間止合計11,908,726元,有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存摺歷
史明細查詢、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債務人103至112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證明書、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e化服務系統勞保(職保、就保)異動查詢資料、存摺影
本、戶籍謄本、存款餘額證明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同業
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各
債權人陳報狀附卷足憑。又聲請人雖陳報對中租迪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租迪和公司)負有債務,惟中租迪和公司經本
院通知陳報債權均未陳報,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合迪公司)則於113年10月17日具狀陳稱聲請人陳報上開債務
之債權人實係合迪公司等語,是中租迪和公司對聲請人並無
債權,應堪認定。至聲請人固分別於111年9月30日、111年1
2月14日、112年4月26日、112年6月12日、112年6月15日、1
12年12月7日、113年5月17日領取意外傷害及住院醫療理賠
共計548,160元,惟均須支付其自身之醫療費用支出等情,
有馬偕紀念醫院、博仁綜合醫院及秀心診所診斷證明書、存
摺歷史明細查詢及南山人壽給付通知書附卷可稽,是上開理
賠金應不另計入可處分所得。
(二)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債務人聲
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
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
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
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
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
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
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3項亦有明定。經查,聲
請人陳稱其每月必要支出為17,000元,低於以衛生福利部公
告之11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230元之1.2倍計
算之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計算式:14,230元×1.2=17,07
6元】,惟聲請人既未釋明上開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
之事實,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自仍應以17,076元計算。至聲
請人另陳報聲請更生前兩年關於意外傷害及住院醫療費用約
55萬元之支出,業經本院認定係以上開意外傷害及住院醫療
理賠金支付,是亦不再計入必要支出。
(三)是以,本件聲請人每月收入約18,000元,扣除前揭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17,076元,尚餘924元【計算式:18,000元-17,076
元=924元】,而債權人所陳報之債權額總計為11,908,726元
,以聲請人每月可清償924元計算,尚須約1074年【計算式
:11,908,726元÷924元÷12個月≒1074年】始能清償前述債務
總額,本院審酌聲請人為60年次,現年約53歲,距法定退休
年齡尚有12年,以聲請人之收入、財產及負債支出狀況,顯
難在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強制退休年齡65歲以前清償前述債務
,堪認聲請人客觀上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情形,
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俾
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屬於消債條例之消費者,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未逾12,000,000元,確有不能清償之情
形,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
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
之事由存在,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附表:
債權人 債權人陳報 債權金額 (新臺幣) 債權人陳報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總額 (新臺幣)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9,451元 108,251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7,209元 146,709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1,018元 264,433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5,280元 231,975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1,041元 277,184元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20,397元 620,027元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38,950元 632,243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1,276元 240,601元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5,641元 385,141元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7,473元 136,123元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22,469元+590,708元+1,732,416元=3,545,593元 1,222,469元+590,708元+1,732,384元=3,545,561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7,664元 237,164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3,797元 471,354元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72,175元 2,419,533元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53,076元 349,557元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對聲請人並無債權 對聲請人並無債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1,842,870元 1,842,870元 共計 12,202,911元 11,908,726元
KLDV-113-消債更-53-2025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