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胡美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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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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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711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入嚴靖潔即嚴麗香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所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 債務人之住所地為臺南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2024-12-30

TCDV-113-司執-207112-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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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2801號 債 權 人 王家和 住○○市○○區○○街000號6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建弘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強 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28條之3及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關於強制執行法部分之規定 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4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之2、第28之3、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2024-12-30

TCDV-113-司執-192801-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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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139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 理 人 梁中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入益燁企業有限公司、林美華、陳劍龍間清償 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林美華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臺北市信 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2024-12-30

TCDV-113-司執-211396-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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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990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入宋貴招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2024-12-27

TCDV-113-司執-209905-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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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829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同上住 代 理 人 周郁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入李志龍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2024-12-26

TCDV-113-司執-208291-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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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916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入蔡明月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2024-12-26

TCDV-113-司執-209167-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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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73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入蔡永懋即蔡浤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2024-12-24

TCDV-113-司執-207385-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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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563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入張鎮國即台北春天攝影社、張鎮國即克莉絲 汀攝影社、張鎮國、蘇美菊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張鎮國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臺北市信 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2024-12-23

TCDV-113-司執-205635-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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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689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入林家羽即林瑞琴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2024-12-23

TCDV-113-司執-206894-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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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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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628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王慈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入黃莉華即黃美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臺北市大安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2024-12-23

TCDV-113-司執-206286-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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