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79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嵎琇、蔡伸蔚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14年2月3日本院113年度全字第179號裁定聲明不服,
應為抗告卻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視為已
提起抗告。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
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TCDV-113-全-179-202503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