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鄧景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9,0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鄧景華 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0日止累計389,0
12元正未給付,其中79,769元為消費款;309,243元為循環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0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9769元 鄧景華 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MLDV-113-司促-8060-2024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