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3166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5樓及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葉庭歡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電話:00-00000000
相 對 人 謝文雄 住高雄市岡山區本洲一街75巷17弄8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如債權人
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時,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可供執行財產不明,聲請查詢相對人
之財產,惟相對人住所位於高雄市岡山區,是依前開說明,
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KSDV-113-司執-143166-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