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32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賴耀仁
被 告 高傳威
姚春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高傳威、姚春蓮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892元,及自民國113年
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高傳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1,694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高傳威、姚春蓮負擔,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TLEV-113-六小-329-20241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