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遺失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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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 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96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001 陳清隆即勝昌鋼鋁實業社 101年3月20日 101年4月22日 300,000元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2025-03-25

TNDV-114-司催-96-20250325-1

司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2號 聲 請 人 亞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丁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羅育妘 上海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13年12月31日 13,000元 NHA0219238 002 葉志鴻 竹東地區農會 113年12月31日 22,251元 FA0824671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 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 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 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 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 ,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25

SCDV-114-司催-62-20250325-1

司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孫銘鑌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15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翰友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林進郎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大里分行 114年2月5日 396,500元 BB0484369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2025-03-25

TCDV-114-司催-155-20250325-1

司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蔡文娟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15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楊文田 臺中市梧棲區農會 114年3月31日 63,000元 AK3933323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2025-03-25

TCDV-114-司催-156-20250325-1

司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4年度司催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梁晏享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59號 編 發票 受款 付款 帳號 票面金 發票 支票號碼 備 號 人 人 人 額(新 日 考 台幣) 001 如憶洋行李顯宏 梁晏享 林園農會信用部 112076580 34,000元 113年11月6日 FA3013733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24

KSDV-114-司催-59-20250324-2

司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黃國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8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黃國峯 台灣銀行竹北分行 113年11月6日 712元 NA2231172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 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 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 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 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 ,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24

SCDV-114-司催-89-20250324-1

司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4年度司催字第63號 聲 請 人 簡明珠(即簡巢淑貞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6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4DC5552 股票 1 100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4DC5553 股票 1 1000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4DC5554 股票 1 1000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61C-26L48792 股票 1 300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61C-26L67339 股票 1 300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C0799 股票 1 60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B9008 股票 1 67 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67965 股票 1 93 00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71255 股票 1 382 0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94603-4 股票 1 210 01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177784-2 股票 1 88 01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251609-2 股票 1 135 01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321615-7 股票 1 92 01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384534-8 股票 1 71 01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447246-7 股票 1 168 01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522064-9 股票 1 248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24

KSDV-114-司催-63-20250324-2

司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蔡先芳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1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合巧實業社 陳麗美 台中商業銀行 清水分行 114年2月10日 12,705元 CIA106203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2025-03-24

TCDV-114-司催-124-20250324-2

司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王恊和即黃淑真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1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82525-6 1 1000 00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82526-8 1 1000 003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82527-0 1 1000 004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82528-1 1 1000 005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82529-3 1 1000 006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82530-0 1 1000 007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82531-1 1 1000 008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82532-3 1 1000 009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82533-5 1 1000 010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82534-7 1 1000 01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109830-8 1 200 01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184119-1 1 229 013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5-NX-0255455-4 1 239 014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6-NX-0321968-9 1 373 015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7-NX-0388989-3 1 386 016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446457-6 1 182 017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494915-2 1 197 018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571550-8 1 271 019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636094-2 1 398 020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NX-0713851-4 1 773 02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8-NX-0917504-9 1 584 02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9-NX-0982726-0 1 622 023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NX-1055601-6 1 426 024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NX-1119035-7 1 487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2025-03-24

TCDV-114-司催-130-20250324-2

司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0號 聲 請 人 王祺淞即瀧澤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9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周小鈴 新化區農會 瀧澤工程行 114年2月28日 41,475元 SF0105725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2025-03-24

TNDV-114-司催-90-202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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