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遺產債務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51-60 筆)

司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蔡銘鏢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黃惠蘭(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巷00 號2樓)於114年1月13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黃惠蘭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惠蘭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

2025-03-21

TPDV-114-司繼-293-20250321-1

司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邱雲英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徐柑妹(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竹縣○○鎮○○里00鄰○鎮000號 )於113年8月27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邱雲英(地址:高 雄市○鎮區○○○路000號12樓之4)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 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徐柑妹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 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 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徐柑妹之遺產負擔 。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 產 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依前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 依公 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 報明其 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民法第1 148條第 2項、第1156條第1項、第115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 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公告應 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 必要時,並得 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 之。公示催告所 定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六 個月以上。家事事 件法第130條第4項、第5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遺產清冊暨相關 財產資料、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 張為真正,又陳報遺產清冊即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逾3個 月期間始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因該3個月為訓示規定,法 院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 事類提案第11號之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依前揭說明 ,本院爰依首揭規定為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2025-03-21

SCDV-114-司繼-213-20250321-1

司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邱淑美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邱張綉英(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鎮 ○○里00鄰○○00○00號五樓之1)之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 月29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 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2025-03-21

MLDV-114-司繼-218-20250321-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蔡宜勲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蔡瑞堂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蔡瑞堂(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 ○○村○○路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1日死 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蔡瑞堂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2025-03-21

CHDV-114-司繼-550-20250321-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朱慧舉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朱新喜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朱新喜(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 ○○村○○路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2月6日死 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朱新喜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2025-03-21

CHDV-114-司繼-551-20250321-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46號 聲 請 人 邱淑琴 被 繼承人 邱平福(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邱平福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邱淑琴係被繼承人邱平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街0○0號三樓)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 114年1月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 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邱平福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1

TYDV-114-司繼-946-20250321-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53號 聲 請 人 林舒婷 被 繼承人 林鴻明(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林鴻明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林舒婷係被繼承人林鴻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街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 月2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林鴻明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1

TYDV-114-司繼-953-20250321-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陳叡澧 被 繼承人 陳其雄(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其雄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陳叡澧係被繼承人陳其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路00號五樓之2)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 國113年12月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陳其雄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1

TYDV-114-司繼-703-20250321-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65號 聲 請 人 郭輝敏 被 繼承人 郭松梅(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郭松梅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郭輝敏係被繼承人郭松梅(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街00巷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 年12月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郭松梅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1

TYDV-114-司繼-965-20250321-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葉珈佃 被 繼承人 葉霽嬋(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葉霽嬋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葉珈佃係被繼承人葉霽嬋(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路000號)之姊,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 2月3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 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1

TYDV-114-司繼-947-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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