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許芳瑞律師即李東泰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李東泰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遺產
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李東泰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費用核定合計新
臺幣參萬零參佰零陸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李東泰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
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484
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李東泰(下稱被繼承人,男、民國0
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9
年3月25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街
00號)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經債權人
聲請強制執行,現由鈞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55
718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進行拍賣程序中,因被繼承人
別無其他遺產,爰請依法審酌管理人管理所生之勞費及已支
出費用合計約新臺幣(下同)1,306 元(即公示催告程序費
用1,000元、土地謄本160元、除戶謄本30元、郵資116元),
酌定聲請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俾利於前開程序參與分配等
語,並提出收據及已管理遺產事務明細表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東泰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844號卷宗,查核屬實
,堪予認定。揆諸前揭情事,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
召開,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
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
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應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
清查被繼承人財產債務等相關事務外,尚有進行被繼承人不
動產強制執行程序,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
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
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
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
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部分新臺幣(下同)30,000元、
必要費用部分306元,合計為30,306元,應屬適當,另聲請
公示催告及本件裁定報酬程序費用,已於本院裁定主文中敘
明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故不予列計。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TNDV-114-司繼-790-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