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004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賴璿翔
債 務 人 孔清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
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明定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孔清弟對於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松山區)之保險契約所生相關債
權,依前開說明,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前開移
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又嘉
PTDV-113-司執-70040-20241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