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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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650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周郁玲 債 務 人 簡辰富即簡理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等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 的物所在地。經查,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上開第 三人係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大安區,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又債權人前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5080號強制執行事件 係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並未聲請強制執行其保 險契約債權,則本件非屬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 制執行原則第3點所定應由本院依法為執行行為之情形,附 此敘明。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2025-01-07

TYDV-113-司執-146503-20250107-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9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務 人 楊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以為執行,是應以債 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設 籍於臺南市,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2025-01-07

TYDV-114-司執-2293-20250107-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35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吳進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以為執行,是應以債 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設 籍於新北市土城區,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2025-01-07

TYDV-114-司執-2356-20250107-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6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楊雯雅 債 務 人 邱安妮即邱雲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以為執行,是應以債 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設 籍於戶政事務所,且居所不明,即應以其在國內最後之住所 ,視為其住所,而債務人之最後住所係位於新北市蘆洲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2025-01-06

TYDV-114-司執-1460-20250106-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鄧匡時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對當事人之認定,係以有當事人存在為前提,當事人 不存在,即無訴訟程序主體,是故法院應先調查當事人是 否存在,當事人在形式上存在,始進行審查有無當事人能力 。而當事人在形式上是否存在,法院固應依職權調查,惟當 事人既已不存在,乃屬不能補正事項,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原告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 訴。又前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亦為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 請求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鄧匡時已於民國110 年4月8日死亡,有其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則債權人於聲 請時所列債務人既不存在,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強制執行之 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2025-01-06

TYDV-114-司執-1897-20250106-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8812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債 務 人 洪子芸即洪榕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二林郵局之存款債權,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 在地。經查,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係 設址於彰化縣,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 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2025-01-04

TYDV-113-司執-158812-20250104-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1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佳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 求逕行發給債權憑證以中斷請求權時效,是應以債務人之住 、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設籍於臺中 市,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2025-01-04

TYDV-114-司執-1210-20250104-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63號 債 權 人 黃永海 住楊梅○○○0○00○○ 債 務 人 林天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資料以為執行,是應 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 人設籍於新竹縣,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2025-01-04

TYDV-114-司執-1163-20250104-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895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葉秋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以為執行,是應以債 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設 籍於新北市鶯歌區,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2025-01-03

TYDV-113-司執-158952-20250103-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9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劉燕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 納執行費。又預納執行費係聲請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債權 人未預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執行法院得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裁定駁 回。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足額執行費,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1月21日通知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 月26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未 予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即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2025-01-03

TYDV-113-司執-138940-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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