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650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周郁玲
債 務 人 簡辰富即簡理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等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
的物所在地。經查,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上開第
三人係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大安區,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又債權人前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5080號強制執行事件
係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並未聲請強制執行其保
險契約債權,則本件非屬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
制執行原則第3點所定應由本院依法為執行行為之情形,附
此敘明。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TYDV-113-司執-146503-2025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