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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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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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冠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冠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冠宇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 19872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0年度竹簡字第49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17

SCDM-114-聲保-32-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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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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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柱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柱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柱均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465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 08年度訴字第85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17

SCDM-114-聲保-25-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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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家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家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家勛前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5年6月、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500號函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竹簡字 第123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17

SCDM-114-聲保-26-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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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擧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擧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擧郎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50 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 度竹北簡字第37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17

SCDM-114-聲保-36-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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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金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金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金萬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1330號函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 7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 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17

SCDM-114-聲保-43-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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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賀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賀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賀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796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 原訴字第6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17

SCDM-114-聲保-44-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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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松發 住苗栗縣南庄鄉東河村0鄰東興新邨○○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松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松發前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5年、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500號函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 0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 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17

SCDM-114-聲保-24-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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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葦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葦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葦寧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07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 第47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17

SCDM-114-聲保-42-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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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永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永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永輝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 5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60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17

SCDM-114-聲保-33-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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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耿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耿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耿華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2月、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 19465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1年度竹簡字第97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17

SCDM-114-聲保-35-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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