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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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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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51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郭秀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參佰玖拾肆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5751-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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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11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蘇哲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仟陸佰零陸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6111-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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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10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何采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仟陸佰零陸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6110-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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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28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楊詠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仟貳佰陸拾肆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5728-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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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37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蔡昀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捌拾捌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5737-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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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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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09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廖崇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6109-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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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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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55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施建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參佰玖拾肆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5755-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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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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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20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吳秉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9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2220-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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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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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羅翊甄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羅翊甄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羅翊甄發支付命令,經核 相對人之戶籍設於新北市三重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 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 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2226-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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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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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黨淑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74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1090-20250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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