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2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煌文
債 務 人 易暉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驊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34,776元,
及自民國114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82%計算之利
息,暨自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033,669元,及自114年2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4%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3月1
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ULDV-114-司促-1628-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