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武正
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
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
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貸款、租金
、價金、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應收帳款業務包括本金
、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設定新臺
幣(下同)①120,000,000元②6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①140年10月28日②141年
9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
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10月9日簽發面額1
43,22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1月8日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
之本票一紙向聲請人借款,詎聲請人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尚
欠本金133,791,004元及利息。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2件、本票影本1
件、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各1件等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又依不動產登記簿謄本記
載,債務人於113年4月26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移轉
登記予相對人,然依前開規定,聲請人登記其上之抵押權不
因此而受影響且其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所為,亦不受信託
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另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7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科工 291 14287.08 全部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四層 屋頂 突出物 騎樓 地下 一層 合計 陽台 面積 單位 001 925 臺南市○○區○○○路0號 291 四層鋼筋混凝土造工廠 6621.01 6480.19 6027.95 1398.79 222.39 441.95 7323.38 28515.66 20.19 平方公尺 全部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層 合計 面積單位 002 925-1 臺南市○○區○○○路0號 291 一層鋼筋混凝土造守衛室 26.93 26.93 平方公尺 全部
TNDV-114-司拍-76-202503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