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122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文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債 務 人 謝明夫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台中市,有債
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 堤
PTDV-113-司執-81225-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