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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22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0             0、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咨儀               住○○市○○區○○○路○段000號7              樓 債 務 人 陳偉翔即陳俊良即陳天龍(歿)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早已死亡而無訴訟法上 當事人能力,此屬無從補正之法定要件欠缺,其聲請自應駁 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2024-11-07

TYDV-113-司執-127220-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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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722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呂宗澤              住同上 債 務 人 鍾金生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漢陽保全 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經查債務人已自 第三人漢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處離職,已無薪資可扣押。固 本件聲請執行標的僅餘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該第三人址設新北 市樹林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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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615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9樓至11             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冠樺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黃秝圻即黃祥哲            住○○市○鎮區○○路○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富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 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債權,經查前揭第三人址設台 北市松山區及內湖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2024-10-30

TYDV-113-司執-126150-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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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6964號 債 權 人 和裕數位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街000號4樓之             2                法定代理人 林于莉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高宜均              住同上 債 務 人 劉祖延  住○○市○○區○○路○段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受償地係 在新竹市,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 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2024-10-30

TYDV-113-司執-126964-20241030-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77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9、10、             11、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尚展              住○○市○○區○○路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賴宏翼              住同上   債 務 人 林明珠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全球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債權 ,經查前揭第三人址設台北市信義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2024-10-30

TYDV-113-司執-127771-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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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46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明正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鄭人文  住○○市○○區○○街00巷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請求本院查 詢債務人之郵政存款及勞保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 執行。惟債務人設籍於高雄市三民區,有戶籍資料一紙在卷 可稽。債權人既未指明明確執行標的,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2024-10-30

TYDV-113-司執-127463-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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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606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葉芳瑋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6樓               債 務 人 林志達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無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為由而聲 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設籍於新北市樹林區,有戶籍資 料一紙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2024-10-30

TYDV-113-司執-126066-20241030-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6587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佳明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羅茹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蘆洲民族路郵局之存款債權,經查前揭第三人 址設新北市蘆洲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2024-10-30

TYDV-113-司執-126587-20241030-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495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子揚 債 務 人 庭逸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慧雰 人 債 務 人 江佳祈 債 務 人 謝晴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江佳祈對於第三人全 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 金債權,經查前揭第三人址設台北市信義區,非屬本院轄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2024-10-23

TYDV-113-司執-124953-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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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47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栢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無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為由而聲   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設籍於台南市,有戶籍資料一紙   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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