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2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淑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0,238元,及其中227,445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2年9月24日、103年2月17
日、112年2月10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
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
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
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
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
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
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11月17
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240,238元,及其中本金2
27,445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7日
止,帳款尚餘240,238元及其中本金227,445元部分按前述約
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
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
便!三、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日經財
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國泰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
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
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
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
定概括承受,於此敘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MLDV-113-司促-8027-2024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