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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黃程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452號) 股票: 113年度司催字第452號 編號 發行公司/發票人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30719-9 1張 234股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500293-4 1張 1000股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72336-6 1張 107股 004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06298-9 1張 325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2024-12-12

PCDV-113-除-661-20241212-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林中堅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股票號碼(原判決誤載)」欄之記 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股票號碼(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397號) 股票: 113年度司催字第39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原判決誤載) 股票號碼(更正後) 張數 股數 備考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130426-2 088-NX-0130426-2 1張 200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2024-12-12

PCDV-113-除-574-20241212-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70號 聲 請 人 丁素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74662-3 12

2024-12-11

PCDV-113-除-670-20241211-1

司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鄭王素鳳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 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 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809號)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80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89252-6 31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23332-0 65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 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 期間將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 月30日起三個月 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 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 容及列印公告全文。

2024-12-11

PCDV-113-司催-809-20241211-3

司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46號 聲 請 人 盧錦芬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846號)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84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71729-0 1 66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05691-8 1 14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2-10

PCDV-113-司催-846-20241210-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鄭清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99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55268-7 1 664

2024-12-06

PCDV-113-除-599-20241206-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葉志忞 代 理 人 余素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4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1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511147-1 1 1000 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32222-9 1 100

2024-12-06

PCDV-113-除-584-20241206-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汪巧媛 代 理 人 劉新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附表: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83411-4  1 93

2024-12-04

PCDV-113-除-591-20241204-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劉桂蘭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劉宋松貞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   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8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84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 113年8月2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3年11月2日屆滿,迄今均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3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59179-2 1  997

2024-12-04

PCDV-113-除-635-20241204-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鄭榮到 代 理 人 鄭雅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6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29179-3 840

2024-11-29

PCDV-113-除-561-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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