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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鄭仲佑 歐邑楓即歐陽玲 鄭弘修 一、債務人歐邑楓即歐陽玲、鄭弘修、鄭仲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仲佑前就讀私立復興商工邀同債務人歐邑楓即 歐陽玲、鄭弘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 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下同)30 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6份,金額 總計175,44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68期,每滿一 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鄭仲佑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8,311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 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歐邑楓即歐陽玲、鄭弘修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 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依民 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 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8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8,311元 鄭仲佑、鄭弘修、歐邑楓即歐陽玲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38,311元 鄭仲佑、鄭弘修、歐邑楓即歐陽玲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311元 鄭仲佑、鄭弘修、歐邑楓即歐陽玲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9

PCDV-114-司促-6811-20250319-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俏 林積峰 一、債務人林俏、林積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 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俏前就讀亞東技術學院、亞東科技大學邀同債 務人林積峰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 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4份,金額總 計204,44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 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48 期,每滿一個 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 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 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俏自民國113年08月2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 154,577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 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林積峰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 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 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80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54,577元 林俏、林積峰 自民國113年07月29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154,577元 林俏、林積峰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4,577元 林俏、林積峰 自民國113年0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9

PCDV-114-司促-6809-20250319-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裕勳 蔡賢貞 一、債務人王裕勳、蔡賢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零玖 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裕勳前就讀私立光華高商進修學校、華夏科技 大學邀同債務人蔡賢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 ,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二紙,額度新臺幣( 下同)30萬元、10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 項,共5份,金額總計95,771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3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王裕勳自民國113年08月0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60,936 元未還,經 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 月1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蔡賢貞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 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依民 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 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 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8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0,936元 王裕勳、蔡賢貞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60,936元 王裕勳、蔡賢貞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936元 王裕勳、蔡賢貞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9

PCDV-114-司促-6810-20250319-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丁柏翔 丁欽元 一、債務人丁柏翔、丁欽元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 零柒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丁柏翔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務人 丁欽元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 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7份,金額共278,9 5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 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 人丁柏翔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本金240,752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 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 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 項。另債務人丁欽元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 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8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40,752元 丁柏翔、丁欽元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240,752元 丁柏翔、丁欽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40,752元 丁柏翔、丁欽元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9

PCDV-114-司促-6812-20250319-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葳婷 林俊吉 一、債務人林俊吉、林葳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 柒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葳婷前就讀私立智光商工、德霖技術學院進修 部、宏國德霖科技大學進修部邀同債務人林俊吉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 專用)二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80萬元,嗣並簽 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14份,金額總計 358,361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 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6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 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 人林葳婷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 227,465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 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1月14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 收款項。另債務人林俊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 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8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27,465元 林俊吉、林葳婷 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227,465元 林俊吉、林葳婷 自民國114年0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7,465元 林俊吉、林葳婷 自民國113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9

PCDV-114-司促-6813-20250319-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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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蔣祐恩 蔣興勝 一、債務人蔣祐恩、蔣興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 肆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蔣祐恩前就讀私立能仁家商邀同債務人蔣興勝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嗣並簽 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2份,金額總計58,778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 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蔣 祐恩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 本金 37,414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 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 。另債務人蔣興勝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一項之規 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8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414元 蔣祐恩、蔣興勝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37,414元 蔣祐恩、蔣興勝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414元 蔣祐恩、蔣興勝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9

PCDV-114-司促-6807-20250319-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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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秉哲 李彥達 陳玉梅 一、債務人李秉哲、李彥達、陳玉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24,6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秉哲於民國98年至99年間邀同債務人李彥達 、陳玉梅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2筆,共計新臺幣35,86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 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在 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156期,於償還期間依 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 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 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秉哲自民國113年8月15日 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4,665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李 彥達、陳玉梅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 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 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 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 2.戶籍謄本 3.放款借據影本 4.撥款通知書影本 5.利 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665元 李秉哲、李彥達、陳玉梅 自民國113年07月15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4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4665元 李秉哲、李彥達、陳玉梅 自民國114年02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665元 李秉哲、李彥達、陳玉梅 自民國113年08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9

MLDV-114-司促-1618-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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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顏妤璇 顏嘉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零參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顏妤璇於民國107~111年間邀同債務人顏嘉進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 共計新臺幣414,23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 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 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 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 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 ,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775%,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 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 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 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 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 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 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 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㈡詎債務人顏妤璇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3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25,032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 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 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顏嘉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7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5032元 顏妤璇、顏嘉進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31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25032元 顏妤璇、顏嘉進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5032元 顏妤璇、顏嘉進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9

CHDV-114-司促-2782-20250319-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軒榮 劉麗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捌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軒榮於民國100~104年間邀同債務人劉麗芬及案 外人張輝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526,15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 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 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 (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 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 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77 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 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 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 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 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 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 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 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 。 ㈡詎債務人張軒榮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3年10月14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51,186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 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劉麗芬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7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186元 張軒榮、劉麗芬 自民國113年9月14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13日止 年息2.775% 001 新臺幣51186元 張軒榮、劉麗芬 自民國114年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186元 張軒榮、劉麗芬 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9

CHDV-114-司促-2783-20250319-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靖婷 張懿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壹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靖婷於民國107~111年間邀同債務人張懿絜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 ,共計新臺幣160,588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 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 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 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 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 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77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 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 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 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 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 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 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下 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 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 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 算。二、詎債務人黃靖婷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3年10月01日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32,914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 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 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張懿絜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 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7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2914元 張懿絜、黃靖婷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31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32914元 張懿絜、黃靖婷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2914元 張懿絜、黃靖婷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9

KSDV-114-司促-4718-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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