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債權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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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高英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捌仟伍佰零壹元,及其中壹拾陸 萬參仟柒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肆拾參萬伍仟柒佰零參元,及其中參拾玖萬柒仟肆佰捌拾 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三)貳拾參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其中貳拾壹萬參仟貳佰伍 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5

PCDV-113-司促-32747-2024112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308號 債 權 人 陳鴻榮 非訟代理人 黃詩涵律師 債 務 人 泓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程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2024-11-25

PCDV-113-司促-33308-20241125-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702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劉鴻達即劉偉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淡水區 ,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2024-11-23

PCDV-113-司執-177021-20241123-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給付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6198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賴宗賢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6198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請求 查詢債務人承攬報酬之帳戶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 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 在臺南市,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 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2024-11-22

PCDV-113-司執-186198-20241122-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295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張容華即張豐洋即張顧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之住所地 係在臺中市大里區,且聲請狀內未陳明執行標的所在地及應 為執行行為地,以查明其是否在本院管轄範圍內,揆諸首揭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2024-11-22

PCDV-113-司執-182953-20241122-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899號 債 權 人 黃清福 債 務 人 金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捌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2

PCDV-113-司促-28899-20241122-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88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黃淑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零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九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2

PCDV-113-司促-31880-20241122-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8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林永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貳佰伍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一二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第一期肆 佰元,第二期伍佰元,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2

PCDV-113-司促-32381-20241122-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29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莉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貳佰貳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2024-11-22

PCDV-113-司促-33298-20241122-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1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非訟代理人 張光銘 債 務 人 蕭惠如即蕭竣弌之繼承人 輔 助 人 蕭筑文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竣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2

PCDV-113-司促-31311-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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