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44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蓓琳
高柏峰
被 告 黃宏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89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起,借住在友人訴
外人張永忠向訴外人劉慶弟承租、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之房間
(地址詳卷,該處為分租套房),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
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11月2日10時30分許,未獲訴外人劉
慶弟同意即侵入其房間,徒手竊取劉訴外人劉慶弟放置在房
間化妝台抽屜內之原告與訴外人劉慶弟間所簽訂信用卡契約
核發之信用卡(下稱系爭信用卡)1張(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
訴),得手後離開現場。被告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明知未經訴外人劉慶
弟之同意或授權,持上開竊得之系爭信用卡,於附表所示之
刷卡時間,至附表所示刷卡商店,分別結帳購買不詳商品,
並冒用訴外人劉慶弟名義,在附表所示之消費簽帳單之持卡
人簽名欄偽簽「劉慶弟」之署名2枚而偽造完成具收據及請
款單性質而屬私文書之簽帳單,再交付該店員工而行使之,
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使上開店員工陷於錯誤而同意上開消
費,刷卡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6,636元,足以生損害於
訴外人劉慶弟、原告及上揭特約商店職員確認持卡人身分之
正確性。原告因而該特約商店請款時,亦誤信為訴外人劉慶
弟本人所為信用卡交易而代原告如數墊付上開款項。為此,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
原告36,636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對於原告請求無意見各等語。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竊取系爭信用卡,並持以消費
,致原告因而支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等情,業據本院113年
度審訴字第438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詐欺取財罪、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確定在案,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
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
狀,民法第184條、第2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
告盜刷系爭信用卡消費,致原告代墊簽帳消費款予特約商店
,使原告受有36,636元之損害,已如前述,是被告故意不法
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6,636元,
及自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原告勝
訴部分,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
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
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附表:
編號 刷卡時間 刷卡商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0 112年11月3日2時43分許 屈臣氏S0090松江店 829元 0 112年11月3日4時41分許 屈臣氏S0295林森店 3759元 0 112年11月3日4時57分許 屈臣氏S0090松江店 8887元 0 112年11月3日16時19分許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頂溪門市 1309元 0 112年11月3日16時36分許 家樂福永和仁愛店 5682元 0 112年11月3日20時7分許 家樂福景安店 4851元 0 112年11月3日20時25分許 家樂福中和復興店 3072元 0 112年11月3日20時26分許 家樂福中和復興店 1600元 0 112年11月3日21時56分許 三創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6647元
PCEV-114-板小-445-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