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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願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3,8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願生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10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1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 9日止累計123,823元正未給付,其中120,512元為本金;2,5 18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0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0512元 陳願生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53

2024-12-26

PTDV-113-司促-13065-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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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石祐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7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石祐豪於民國110年06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2日起至民國128年07月3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 月05日止累計13,734元正未給付,其中13,474元為本金;16 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2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474元 石祐豪 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2024-12-26

PTDV-113-司促-13263-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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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4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謝中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1,165元,及自民國113年8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48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借 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 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謝中寶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 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 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㈣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 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㈤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26

PTDV-113-司促-13443-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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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運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9,9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運儒於民國112年08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24,81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09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0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 月29日止累計209,965元正未給付,其中202,027元為本金; 6,645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0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2027元 劉運儒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72

2024-12-26

PTDV-113-司促-13061-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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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6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文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875元,及自民國95年8月1 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文相於民國93年04月01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 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 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 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 ㈡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為憑。 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26

PTDV-113-司促-13261-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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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孔寶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1,0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孔寶慶於民國112年0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71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0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2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 月10日止累計601,093元正未給付,其中597,484元為本金; 3,51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4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7484元 孔寶慶 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72

2024-12-26

PTDV-113-司促-13425-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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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4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呂昭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52,588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呂昭昆於103年01月1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 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㈡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7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750元 呂昭昆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 002 新臺幣39699元 呂昭昆 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7 003 新臺幣803068元 呂昭昆 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7 004 新臺幣231085元 呂昭昆 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7 005 新臺幣425986元 呂昭昆 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7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39699元 呂昭昆 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803068元 呂昭昆 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231085元 呂昭昆 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5 新臺幣425986元 呂昭昆 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2024-12-26

PTDV-113-司促-12745-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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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智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54,667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智群於民國113年08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20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20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 2月09日止累計1,354,667元正未給付,其中1,300,000元為 本金;54,274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3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黃智群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8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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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邱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5,7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邱麗娟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62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2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 月10日止累計515,771元正未給付,其中510,415元為本金; 5,35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4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0415元 邱麗娟 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29

2024-12-26

PTDV-113-司促-13427-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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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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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洪偉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洪偉勝於民國113年0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12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1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 月29日止累計200,008元正未給付,其中197,598元為本金; 2,41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0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7598元 洪偉勝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2

2024-12-26

PTDV-113-司促-13073-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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