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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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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麗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1,6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4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954元 黃麗年 自民國 113 年 10月 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五 002 新臺幣79641元 黃麗年 自民國 113 年 10月 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 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 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 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 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 更公司名稱;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 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 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 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 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21,623元整,其中已到期本 金117,595元整(已到期之本金117,595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 餘額0元),應自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 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4,028元、違約金雜費計0元、分 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帳務及 消費繳款、契約、債權移轉文件

2024-12-25

SLDV-113-司促-14446-202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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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2,2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8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710元 陳曦 自民國113年10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88% 002 新臺幣21749元 陳曦 自民國113年10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003 新臺幣10659元 陳曦 自民國113年10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2月26日開始與債權 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 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 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 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 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日止,帳款尚餘82,245元, 及其中本金81,118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 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 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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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81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蔡邵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零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48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5547元 蔡邵掄 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3% 002 新臺幣35061元 蔡邵掄 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5547元 蔡邵掄 暨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35061元 蔡邵掄 暨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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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0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昭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 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5011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378元 林昭吟 自民國113年12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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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0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建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肆佰貳拾捌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500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1010元 陳建榮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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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8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賴彥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參拾伍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4866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24259元 賴彥丞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2024-12-24

TNDV-113-司促-24866-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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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峯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7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14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700元 郭峯甫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峯甫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7日止累計33,741 元正未給付,其中30,700元為消費款;1,841元為循環 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4-12-24

SLDV-113-司促-14148-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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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8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靚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4849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18094元 林靚惠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2024-12-24

TNDV-113-司促-24849-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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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筱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3,0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6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5031元 陳筱童 自民國113年7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3% 002 新臺幣107930元 陳筱童 自民國113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3% 003 新臺幣40086元 陳筱童 自民國113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5031元 陳筱童 暨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07930元 陳筱童 暨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40086元 陳筱童 暨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6月 22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85,03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 書,於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 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7,930元及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 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 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 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緣債務人 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4月28日向債權人 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03%計算,債務人若 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 權人借款40,08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 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 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 陳明。四、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2024-12-24

SLDV-113-司促-14649-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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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誠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3,5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6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3819元 魏誠毅 自民國113年1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6173元 魏誠毅 自民國113年1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魏誠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11月05日止累計193,599元正未給付,其中189, 992元為消費款;3,107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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