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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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7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淳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壹佰壹拾伍 元,及其中肆萬玖仟陸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20

TYDV-114-司促-3270-20250320-1

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貳仟零肆拾 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20

TYDV-114-司促-3298-20250320-1

司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雙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睿 相 對 人 IMAM MIFTACHUR ROHMAN(伊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肆萬零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19 日簽發,付款地於桃園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 ,內載金額新臺幣49,576元,到期日113年12月12日,詎於 到期日後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 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20

TYDV-114-司票-772-20250320-1

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慧綸 黃成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萬陸仟陸佰 壹拾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20

TYDV-114-司促-3362-20250320-1

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08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許芯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肆佰伍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20

TYDV-114-司促-3208-20250320-1

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21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非訟代理人 郭書妤 債 務 人 莊成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貳佰陸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20

TYDV-114-司促-3321-20250320-1

司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MOOLPIM THIRAPHONGS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 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准 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25 日簽發,付款地於桃園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 ,內載金額新臺幣68,280元,到期日113年12月5日,詎於到 期日後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 ,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20

TYDV-114-司票-821-20250320-1

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1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陳垂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肆佰伍拾元 ,及其中肆萬零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20

TYDV-114-司促-3217-20250320-1

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7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鍾全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零參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 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即百分之十六)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即百分之十六)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金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20

TYDV-114-司促-3376-20250320-1

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鄒子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柒仟壹佰參 拾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20

TYDV-114-司促-3302-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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