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南投地方法院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61-70 筆)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謝芸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0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謝芸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 114年3月5日止累計22,008元正未給付,其中19,767元為消 費款;1,033元為利息;1,20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767元 謝芸儀 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25

NTDV-114-司促-1747-20250325-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逸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2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逸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3月12日止累計18,291元正未給付,其中 18,061元為消費款;23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061元 陳逸森 自民國114年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25

NTDV-114-司促-1743-20250325-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子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1,700元,及自民國114年1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25

NTDV-114-司促-1704-20250325-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于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600元,及其中㈠新臺幣16, 000元,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收取以180日 為限);㈡新臺幣17,000元,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 金之收取以18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25

NTDV-114-司促-1170-20250325-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RASM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4,47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 已核算未受償違約金新臺幣7,447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25

NTDV-114-司促-1446-20250325-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蘇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2,4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蘇安莉於民國111年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4月18日起至民國118年4月18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3月17日 止累計232,420元正未給付,其中222,930元為本金;8,727 元為利息;76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2,930元 蘇安莉 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25

NTDV-114-司促-1690-20250325-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曾夢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1,201元,及其中新臺幣120 ,332元,自民國11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8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 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曾夢君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 ,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 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 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25

NTDV-114-司促-1684-20250325-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芷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5,842元,及其中㈠新臺幣65 ,282元,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4.99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59,211元,自113年10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25

NTDV-114-司促-1707-20250325-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賴曉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3,382元,及其中新臺幣148 ,927元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3年6月24日、113年7月1日開始 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 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 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 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 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3月17日止,帳款尚餘153,382元,及其 中本金148,927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 關證物,狀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迅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 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25

NTDV-114-司促-1678-20250325-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護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369元,及其中新臺幣29,1 20元,自民國114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25

NTDV-114-司促-1716-20250325-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