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35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玖拾參元整自民國105年1月14日
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吳勸於98年11月間向案外人申
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
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
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三)債務人迄104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
人91,941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51,39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
0,548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
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1,393元自
10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
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
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
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PCDV-113-司促-28350-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