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林政忠
被 告 鄭宜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3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就被告部分之起訴事實,業經本院以113年度
金重訴字第28號判決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就此部分
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以判決駁回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林柔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苡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TPDM-113-重附民-91-20250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