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吳麗英

共找到 138 筆結果(第 61-70 筆)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凱彬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 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凱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凱彬因殺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上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885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 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62-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志賢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 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27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簡志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志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2 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上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967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 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67-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佳宏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 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佳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佳宏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上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460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 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20-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宸霆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 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宸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宸霆(原名連俊閎)因詐欺等案件, 先後經判刑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2月30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上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946081號函及所附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18-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朝垣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 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28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黃朝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朝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2月3 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上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477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 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15-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增昕 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 間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增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增昕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法院判 處罪刑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上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476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 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47-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 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24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賢(原名陳吳文)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 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上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93501號函及所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39-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冠綸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 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28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陳冠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綸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2月3 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上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465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 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9-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來謙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 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25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謝來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來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2 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上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46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 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52-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靖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 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25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靖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靖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刑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2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上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86481號函及所附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50-20250103-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